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规划住建局 县级
2023-05-09 2023-05-09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范围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2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第七条 从事三类(含三类)以上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两类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只从事一类车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为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备案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备案为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备案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三、实施主体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规划住建

四、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十)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一)营业执照;(十二)学时收费标准。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查(四)决定(五)送达

六、承诺办理时限

6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八、办理地点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九、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十、联系电话

0371-61300855

十一、投诉电话

0371-63682095

十二、咨询方式

可当面咨询也可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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