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规划住建局 县级
2023-05-09 2023-05-09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二、实施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实施主体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规划住建

四、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3.道路运输许可证;4.法人身份证明;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证明;7.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8.机动车行驶证;9.购车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发票联第一联);10.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11.道路安全承诺书;12.提供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单原件,信号截图;13. 车辆左前方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照片。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查(四)决定(五)送达

六、承诺办理时限

1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八、办理地点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九、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0371-61300855

十一、投诉电话

0371-63682095

十二、咨询方式

可当面咨询也可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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