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
二、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本辖区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超出其管辖权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食安办报告。
三、对辖区内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如能在短期完成治理整改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排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治理排除的,要制订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治理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责任人和期限等,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辖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隐患所在单位整改措施长期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查处措施。
五、积极会同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六、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如能在短期完成治理整改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排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治理排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治理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责任人和期限等,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七、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1)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2)及时发布隐患预警通报、警示信息;
(3)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4)对相关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抽验;
(5)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八、排查整治完成后,办事处食安办应对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效果进行确认。
九、办事处食安办应对上报的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的整治效果进行确认。
十、对于跨区域、跨行业的风险隐患,要按照上级食安办、主管部门的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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