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郑开环安食罚〔2023〕11号 |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怀振豆制品店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案 |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怀振豆制品店 | 92410100MA9F97LRXK | 韩怀振 | 当事人销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违反规定的老豆腐,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 属违反食品安全的一般性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500元,没收非法所得13元。 | 自动履行、15日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 2023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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