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 县级
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高新区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和组织机构职能框图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5、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学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简历及聘书 6、不兼职自我保证声明 7、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8、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9、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10、企业经营场所布局图及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11、企业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 12、不动产权属证书 1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聘书 14、营业执照 15、承诺保证书
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办结
不收费
窗口领取或邮寄
一、固话投诉:0371-86006303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郑州市高新区(县)国槐街街道8号2楼综合室(窗口)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固话咨询:0371-67985176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物理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办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 

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包含送达信息。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