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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6 2016-12-06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7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对象,并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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