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二)临时查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三)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工具;
(四)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五)加处罚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