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 县级
2020-09-22 2020-09-23
行政处罚种类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

4.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 关闭。

7. 拘留。

8. 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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