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相对人 | 依法律据(实施依据) | 行政强 制依据 | 法律后果 | 裁量标准 | 防控措施 |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高风险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防控措施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二万以上二万五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二万五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较重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三万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 |
| 2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高风险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 |
| 3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高风险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 |
| 4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高风险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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