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中原区高新社会事务中心公共事业部 县级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权限内)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机构名称裁定(权限内)事项办理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三十五号公布,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先审后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不收费
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窗口领取
0371-67988537
0371-67996807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F09窗口
正常工作日 9:00-12:00 13:00-17:00
0371-67988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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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裁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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