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第十五条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举报人奖励。
(2006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第十五条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