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郑高卫公罚﹝2025﹞1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名称:郑州高新区菲特游泳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做卫生检测案
处罚案由:郑州高新区菲特游泳馆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3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相对人名称:郑州高新区菲特游泳馆
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郑州市中原区高新社会事务中心公共事业部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9月29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