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长路伪造病例资料案
处罚决定文书号:郑高卫医罚[2021]6号
处罚类别:医疗卫生
处罚名称:岳长路
处罚案由:岳长路伪造病例资料案
相对人名称:岳长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 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 书及有关资料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2月10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