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中原区高新社会事务中心公共事业部 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郑州高新区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24年12月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取消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郑州市中原区高新社会事务中心公共事业部
郑州市中原区高新社会事务中心公共事业部
予以批准的条件
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与银兰路交叉口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F区综合窗口
现场办理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与银兰路交叉口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F区发证窗口
依法申请
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0371-67985718
0371-61300788
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与银兰路交叉口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0371-67985718
无限制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公共场所场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7、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8、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9、委托书 


受理-审核-审批

卫生许可证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