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加盖公章)
4公共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地平面图
5.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证
7.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8.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1)受理:申请人或企业通过实体大厅综合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踏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办公现场进行实地审查,查看申请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有无消防安全隐患等。 (4)办结: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证书,办结时间以证书送达办事大厅出证窗口为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