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高新区青梅街6号保利和光屿湖逸园小区、26号保利和光屿湖沁园小区,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开展广告、宣传、经营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与郑州巴马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利和光屿湖项目制水机场地使用合同》,允许其在保利和光屿湖逸园小区、保利和光屿湖沁园小区内设置制水机设备。 2024年8月22日,与河南十八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保利和光屿湖项目电梯框架广告场地租赁合同》,允许其在保利和光屿湖逸园小区、保利和光屿湖沁园小区电梯内投放广告;上述行为均未征求小区业主同意。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等次,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高新城综罚决字〔2025〕第020019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