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8日,在高新区绿荫路西新庄路北,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承建的西湖实验小学,施工工地存在:1.管控期间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钩机)整 理钢板; 2.场内冲洗台未使用; 3.车辆冲洗不到位污染市政道路 100 米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在现场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该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高新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与2022年5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高新城综罚决字[2022]第11-0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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