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0日5时50分,孙利强在梧桐街雪松路向西200米处,在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豫V7QB22进行餐厨废弃物运输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依据《郑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1万元罚款;
本机关对孙利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高新城综罚决字〔2026〕第041006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