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037167999110;
监督投诉电话037167983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