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1.未向高处作业人员、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1万元的罚款;2.未向起重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5000元的罚款;3.未向其他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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