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1万元的罚款;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8000元的罚款;3.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5000元的罚款;4.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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