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电话037167999110; 监督投诉电话037167983382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