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1次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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