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300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220公斤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3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220公斤以上720公斤以下。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1000立方米以上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720公斤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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