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生产安
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及时改正,但造成生产安全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8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咨询电话037167999110;
监督投诉电话037167983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