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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