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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037167999110; 监督投诉电话037167983382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行政处罚执法流程图-第 1 页.xs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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