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037167999110;
监督投诉电话037167983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