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法人或其他组织,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咨询电话037167999110;
监督投诉电话037167983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