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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