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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