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037167999110; 监督投诉电话037167983382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