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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于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咨询电话037167999110;监督投诉电话037167983382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行政处罚执法流程图.pdf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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