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咨询电话037167999110;监督投诉电话037167983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