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依据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处罚标准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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