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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咨询电话037167999110; 监督投诉电话037167983382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行政处罚执法流程图-第 1 页.xs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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