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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