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电话037167999110;监督投诉电话037167983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