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5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5吨以上1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10吨以上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供水设施或危害供水安全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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