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刚开始实施,未造成损害,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生轻微损害,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较大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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