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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