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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咨询电话037167999110; 监督投诉电话037167983382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行政处罚执法流程图-第 1 页.xs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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