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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