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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4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咨询电话037167999110; 监督投诉电话037167983382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行政处罚执法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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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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