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2份;
2.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户口本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4.近期2寸照片1张。
5.《就业困难人员公示表》1份;
6.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1份;
7.相关困难证明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资料。
1、申请。劳动者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初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对申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公示。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3天。
4、认定。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5、办结。及时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