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县级
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1.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 ①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 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个人登记时,需具有以下要件: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副本。 3.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即时办结
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
当面告知
0371-67981776

1.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

①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

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个人登记时,需具有以下要件: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副本。

3.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1.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打印《业务办理确认单》,并要求申请人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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