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县级
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开管〔2017〕76号)
郑州高新区户籍,年龄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一)年满70—79周岁的享受村民待遇的农村籍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年满80—89周岁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年满90—99周岁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四)年满100周岁以上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发放资金
各办事处民政科室
五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夏季)14:30-18:00
石佛办事处:高新区化工路36号; 沟赵办事处:紫楠路35号东南方向120米; 枫杨办事处:迎春街与金梭路东南角总部企业基地53号楼2楼民政所; 梧桐办事处:冬青街22号; 双桥办事处:开元路与长椿路交叉口东北6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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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岁

(一)申请

1.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户口簿(出示原件、留存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银行卡(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子女等亲属代理申请)。

2.符合发放年龄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核准后,从当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3.非郑州高新区户籍迁入我区的,70—79周岁老年人迁入我区农村户籍的,迁入当月即可提出申请,当月计发。70—79周岁老年人迁出农村户籍、本区或亡故的高龄老年人,其户籍所在村和所在办事处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4.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取得联系认定后,恢复其高龄津贴的发放。

5.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79周岁增至80周岁,需根据郑州市民政局、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郑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郑民文〔2016〕28号)的文件要求,再次提交申请。

80岁以上

(一)申请

1.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3份)、户口簿(出示原件、留存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3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子女等亲属代理申请),填写《郑州高新区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另贴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2.符合发放年龄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核准后,从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2015年1月1日至高龄津贴全面实施发放期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高龄津贴者除外),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补发。

3.非郑州高新区户籍迁入本区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迁入当月即可提出申请,次月起计发。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户籍在市属各县(市、区)之间迁移变动,由迁出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郑州市高龄津贴转移通知单,及时变更。户籍迁出本市或亡故的高龄老年人,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和所在办事处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4.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取得联系认定后,恢复其高龄津贴的发放。

5.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89周岁增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至100周岁的,无须再次提交申请,信息管理系统可自动升级。


老人提出申请→村委审核→办事处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核→资金发放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