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照1:1匹配;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6月30日前将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需市级匹配资金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照1:1匹配;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6月30日前将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需市级匹配资金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