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对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
扶持措施内容和标准:
建设补贴
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由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建成经验收合格的,财政给予奖补。市本级财政对各区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 1000 元标准给予 50%奖补,对各县(市)给予 40%奖补。每平方米超出 1000 元的部分由区县(市)级财政承担。
2.养老机构建设奖补
为扶持发展养老机构,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不包括老年社区),符合条件的给予建设奖补。按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数,自建每张床位 9000 元、改建每张床位 6000 元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按照市、区 5:5 的比例承担,市、县(市)4:6 的比例承担。
运营补贴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对社区老年人开展公益性服务,为提升服务质量,实现良性运营,定期组织第三方对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设施配备、运营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评定。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的奖补。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开展长托服务的,按收住老年人的自理、半失能、失能情况,每人每月分别给予 200 元、300 元、400 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和为辖区内老年人免费开展公益和公共服务,为独居空巢老年人开展巡视关爱服务等。
扶持措施内容和标准:
养老照料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由市财政予以支付。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对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的养老照料设施,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当年4月30日至次年5月1日为一个补贴年度。每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养老照料设施验收审核,将资金需求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实施部门:社会事业局和各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