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县级
2014-07-10 2014-07-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郑政〔201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1〕15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

(三)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困难家庭人员(就业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

(四)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三、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含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下同)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下列情形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自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确定。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2次。临时救助金每次最高为5000元。各县(市、区)可制定相应的救助政策,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五、发放方式

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  由县(市、区)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对于特殊情况或救助金额较小的,各县(市、区)可直接发放现金。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本市户籍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的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救助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

2.因病住院的提供入院、出院证和病历首页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原件;

3.因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家庭财产入保的,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4.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5.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经核实,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简化审批手续。

七、基金筹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临时救助基金。临时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募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级财政下拨的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实际支出的临时救助资金总额,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后按50%予以补助的资金;

(三)县级财政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按照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的捐助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八、基金管理

临时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各级要定期对临时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帐、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对象核定、临时救助金发放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科学细化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规范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既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又要坚持“救急救难”的工作原则。要强化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做好衔接、务求实效。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正确处理临时救助制度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的关系,做好各项救助措施的衔接配套,形成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援助各有侧重、互联互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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